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内容如下:
政府行政首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行政首长交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
政府分管负责人、政府工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由政府行政首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主旨
本条是关于重大行政决策启动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政府行政首长享有重大行政决策启动权
重大行政决策的启动是重大行政决策能否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首要环节。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个人对其所在的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负有处理的全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了充分保证政府行政首长行使重大行政决策权的完整性和独立性,本条规定政府行政首长享有重大行政决策启动权。
二、重大行政决策启动的种类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提出方式的不同,重大行政决策的启动奇为两种情况。即重大决策事项由行政首长提出的,由行政首长直接启动决策程序;政府分管负责人、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行政首长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本节第三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对这些建议应当先交相关部门和政府进行研究。如果成熟的,由相关部门或者政府提请政府行政首长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