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内容如下: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经制定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还应当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主旨
本条是关于规范性文件主要程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依法不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参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和本《程序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分为起草、广泛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登记公布等环节。本条就广泛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三个环节作了具体规定。
一、广泛听取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多种形式。起草涉及本级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制定机关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
二、合法性审查
起草工作完成后,应该将该规范性文件交由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审查。法制机构主要审查:该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一致;是否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随意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等。
三、集体讨论决定
法制机构审查完毕后,制定机关应当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交由该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还要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