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18:06:42百科知识库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内容如下: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行政首长做出决定。

行政首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做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2/32357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榈木龆ā?/p>

做出暂缓决定超过1年的,方案草案退出重大决策程序。

行政首长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政府全体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主旨

本条是关于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政府行政首长行使重大行政决策权

重大行政决策的决定遵循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的则,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行使最终决定权。行政首长司一对审议事项做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五种不同的决定。做出暂缓决定后超过1年未再次审议的,该决策方案草案退出重大决策程序,不得再审议。

二、对行政首长权力的制约

行政首长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时,行政首长应当说明理由。这样可以避免行政首长独断专行,也是对行政苜长负责制的完善。

三、集体审议会议纪要

政府常务会议或政府全体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这就意味着重要行政决策参与人员应当对决策承担相应责任。每一个成员都应当慎重发表意见,不能一味顺从领导的意图,忽略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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