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内容如下:
决策机关应当通过跟踪调查、考核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监督。
决策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有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决策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方案的决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行政“三分制”
长期以来,一些政府部门融决策、执行、监督为一体,自定规则、自己执行、自我监督,部门“权力垄断”、“弱政府、强部门”是不少政府部门的现状。决策失误、执行不力、监督缺乏,严重影响政府管理经济社会职能的发挥。深圳在“行政三分制”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对全国行政体制改革具有示范作用和启发意义。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也提出“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进行机构改革。行政“三分制”是未来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有利于决策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配合,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转变工作作风,铲断不正当权力运行链条,防止腐败现象产生。
本条采取的是决策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做好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既保持相互之间制约,又保持相互之间的协调,体现了党的十七大和二中全会精神。
二、决策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各司其责
(一)决策执行机关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决定之后,应当及时将重大决策决定交由相应的决策执行机关执行。决策执行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重大决策决定执行职责的机关。执行是指决策执行机关把决策决定化为工作实际,实现决策预定目标的全部活动过程。执行机关收到决策机关交办的重大决策决定后,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实现决策机关对决策事项的预期工作目标。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行政管理过程中,重决策,轻执行;重制定政策,轻抓落实的现象比较突出。为了保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决定落到实处,首先就必须有相应的机构去执行。决策执行机关不能是决策机关,要避免决策机关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决策执行机关应该是政府各部门,应该逐步弱化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者的角色,强化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者的职能,将决策权统一由政府行使,实现决策权和执行权相分离。
(二)决策机关和监督机关对决策执行进行监督。决策机关可以通过跟踪调查、考核等措施对决策执行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跟踪调查是指决策机关对决策执行机关执行重大决策的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调查和了解,知晓决策执行的状况。考核是指决策机关通过对决策执行机关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以确定决策执行机关是否切实履行了执行职责。
监督机关应该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我国政府现行监督体制中,监督主体很多。从政府系统内部来看,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有监督权,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有批评建议权,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构等具有专门的监督权。根据《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机关主要是监察机关。
三、决策执行异议的提出
决策的执行不仅要受到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监督,同样还要受到社会公众的外部监督。决策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有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需要注意的是:第一,执行异议主要是向决策机关提出。第二,异议针对的是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即既可以是对重大行政决策本身提出异议,也可以是对重大行政决策没有异议,而是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提出异议。第三,异议的内容是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存在违法或者不适当。
决策机关对决策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决定。如果重大行政决策及其执行并无违法或者不当的,则应该继续执行;如果重大行政决策存在严重违法或者决策的目的难以实现的,则应该停止执行;如果暂时无法确定重大行政决策是否违法或者执行存在违法现象,但继续执行可能造成严重不利后果的,则应该暂缓执行;如果重大行政决策存在轻微瑕疵,可以修正的,则应该修订决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