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内容如下: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特殊批准程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在特定情况下.一些重大行政决策决定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通过才能生效。这就涉及到决策机关的权限期分问题,包括与上级人民政府之间纵向权限的划分与和同级人大横向权限的划分。
一、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目前关于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只是散见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自治州、县、月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六十八条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攻府,经过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没立若干街道办事处。”《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规定:“县人民政府
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对于需要报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事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已经予以了明确规定。第五条规定:“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做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一)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方案;(二)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三)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本级决算;...…(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六条规定:“下重大事项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做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情况;(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的主要指标的调整方案;(三)教育、科学、文二、卫生、体育等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情况;(四)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基本国策方面的情况;(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六)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七)政府性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以及涉及全省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九)特大自然灾害的救济情况和特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十)涉及民族团结、宗教事务重大事项;……(十二)法规规定应当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和省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