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决策承办单位对拟决策的事项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决策方案草案: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合法性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主旨
本条是关于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起草工作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调查研究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启动之后,就进入了调查研究环节。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目标和工作计划,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收集相关信息,必要时可考察、学习、借鉴省内外的先进经验。一般来讲.重大行政决策调查研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现状;(2)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3)重大行政决策要解决的主要问题;(4)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供参考的资料;(5)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可行性;(6)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措施;(7)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8)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在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后,决策承办单位应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形成决策方案。决策方案应该既要立足实际,又要放眼未来,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战略性。在特定情况下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二、广泛征求意见
决策方案拟定后,承办单位要多方面听取意见,尤其是要征求决策事项涉及的有关方面的意见,充分协调协商,形成正式的决策方案草案。
三、决策承办单位的合法性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论证,是指决策承办单位的法制机构或者聘请法学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下列问题进行审查:(1)是否超越法定权限;(2)是否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3)是否适当;(4)是否违反法定制定程序;(5)是否存在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
本条规定的合法性论证与第三十九条的合法性论证或者审查是两回事。第一,主体不同,本条合法性论证的主体是决策承办单位的制机构或者组织的有关专家,后者是政府法制部门。第二,审查的时间不同,前者是在草案形成之前,后者是在草案形成之后。
四、委托专门人员完成专业性工作
在一些情况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非常专业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难以独立完成。这时,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发挥高校、相关专业机构和研究力量的作用,请求专家或专业机构完成这些专业性工作。
五、成本效益分析
成本效益分析,是指通过比较项目的全部成本和效益来评估价值的一种方法。成本效益分析法最开始是用于企业财务(公司金融)的分析,后来慢慢延伸到政府决策中,以寻求在政府决策中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常用于评估需要量化社会效益的公共事业项目的价值。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在西方国家被普遍运用。美国最早对联邦政府水利资源利用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法。1950年以后,这种技术才在公共投资上广泛运用。在我国,比较有名例子就是三大大坝的建设问题。三峡大坝能够带来防洪、发电、航运、养殖、保护
生态等巨大的正面效益,但是也会带来居民转移等方面的经济社会主本,但是总的来说利远远大于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