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内容如下: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经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行政首长决定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政府全体会议讨论。
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
(二)政府法制部门作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说明;
(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四)决策事项的分管负责人发表意见;
(五)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
主旨
本条是关于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审议程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家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国家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法律议案和行政法规等,由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重大行政决策针对的是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属于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当由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后,由行政首长决定。
集体审议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体现。民主集中制是我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实行集体审议,采取民主集中制,有利于集思广益,有利于政府行政首长客观、公正地做出决定,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也有利于相关人员理解和领悟重大行政决策的意义,共同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各项工作。
一、集体审议程序的启动
决策承办单位经过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正式确定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后,应当先报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再提交政府行政首长。由政府行政首长决定是否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政府全体会议集体审议。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集体审议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审议程序,主要包括:
(一)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是指决策承办单位对下列事项进行说明:(1)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2)草案起草过程;(3)拟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措施;(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政府法制部门作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说明。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是指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事先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既包括形式或程序审查,也包括实质性或实体审查。形式审查主要是指重大决策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程序规定》规定的相关程序,例如是否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是否公开听取意见,应当举行听证会的,是否举行了听证会等。实质性审查是指对重大决策的决策权限、决策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未经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不得提请集体审议和决定。在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审议程序中,由政府法制部门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政府全体会议说明合法性论证或者审查的情况。
(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可能涉及的部门、机构、单位等相关人员。这些部门、单位的相关人员由于长期从事实践工作,了解和熟悉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信息和情况,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具有发言权。另外,重大行政决策出台以后,这些部门和单位可能是执行者和实施者,让他们发表意见,有利于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
(四)决策事项的分管负责人发表意见。决策事项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的事项负责,也对分管的事项了解。因此,分管负责人应该发表意见。
(五)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让行政首长最后发言的目的在于让其他参与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畅所欲言,避免行政首长事先定调,压制不同意见,从而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民主的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