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内容如下: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采用座谈会、协商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公众参与的范围、代表的选择应当保障受影响公众的意见能够获得公平的表达。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主旨
本条是关于重大行政决策几种公开听取意见方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公开听取意见,进行公众参与是重大行政决策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措施和手段,能够有利地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的公平、公正。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从国外的实践来看,广泛听取公众意见,进行公众咨询是公共决策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和必经程序。在美国,各级政府都非常重视公共政策制定和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咨询。特别是制定必须通过各级议会批准和公众支持的政策,都有明确的法定程序,让公众对公共政策有全面知情权和参与政策制定过程,并发表自己的意见。典型的公众咨询形式是公众听证会、利益团体的公开游说活动、对本选区议员的游说活动、在新闻媒体上开展的政策辩论等。按照美国的公共管理理论,每项公共政策不可能100%为所有的团体和个人带来均等的利益,总有利益分配不均衡存在。公共政策决策的过程就是一个利益协调的过程,目的就是要让尽可能多的团体和个人从公共政策中得到好处,让受到损失的团体和个人尽可能地少。
一、公开听取意见的方式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用座谈会、协商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座谈会、协商会是我国政治生活、社会活动中广为运用,具有悠久传统的民主方式,尤其在立法实践中广为运用。开放式听取意见是指决策承办单位在一定时间内,在指定地点公开接待不特定公众发表意见的方式,最主要的特点是听取意见的时间特定、地点指定,表述意见的人员不确定。
座谈会、协商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的参与人员能够比较充分地不拘形式地发表意见,可与重大行政决策承办人员进行交互式的讨论,易于形成共识。座谈会、协商会、开放式听取意见都是充分发扬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坚持群众路线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体现。座谈会:协商会、开放式听取意见具有互动性强,形式及程序较为灵活,简便易行,尤其是运作成本低等优势,是听证会所不能替代的,是符合我国现阶段实际的好形式。
二、公众参与的范围和代表的遴选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来确定座谈会、协商会参与的人数、方式和途径,保障受影响公众的意见能够获得公平的表达。受影响公众的范围、程度要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来确定,例如重要的区域规划可能涉及到整个区域内的居民,应该在该区域内选定代表。在具体代表的遴选上,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性质,在重大行政决策可能涉及和影响的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中选取代表,力求体现代表性和均衡性。尤其要选择一些可能对重大行政决策存在不同意见的公众代表,以保证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三、公众意见的处理
在公开听取意见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应该全面、客观地听取不同方面的不同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严禁决策承办单位包办公众意见,或者只听取赞成的意见,漏报、瞒报公众意见。决策承办单位要对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报纸、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