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内容如下: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决策承办单位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布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决策承办单位经过调查研究,形成草案之后,必须经过本节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公布草案、专家论证、公开听取意见和听证会等环节,如果没有经过上述环节,可能就构成程序违法。但是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的生命,为了既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性、民主性,又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的效率,在制度设计上,公布草案、专家论证、公开听取意见、听证会等环节采取并联的方式,可以同时进行,分别完成,并无先后顺序,以最大程度降低重大行政决策所耗时间成本。
一、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
公布草案,是听取公众意见,实行民主决策的基本条件。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规定:“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本条规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是决策过程公开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体现。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有利于群众知晓政府信息,有利于集中民智、反映民意,有利于减少重大行政决策通过以后的执行阻力,减少社会矛盾,有利于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的建设。
二、公布的内容
公布的内容包括:
(一)重大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为了更好地让群众了解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提出意见,应当公布重大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草案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2)草案起草过程;(3)拟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措施;(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公众提交意见途径、方式。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民、灵活的原则,拓展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和方式,便于公众提出意见。公众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多种方式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现在是信息时代,网络发达,要实现公众提交意见途径和方式的多元化。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允许公众在指定网站留言、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提出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公众提出的意见及意见采纳的情况。
(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指定书单位特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专门负责公众意见的收集,并确定责任人,保证责任落实到位。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应当向社会公布。
三、公布的方式和时间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报纸、网站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除此之外,决策承办单位还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广告栏等方式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
为了避免决策承办单位敷衍塞责,设定过短的时间,不利于公众提出意见。本条规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合理规定征求意见的时间,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四、例外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原则上都应当公开,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不能公开。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重大行政决策是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一般情况下不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如果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则不能予以公布。如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则应当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属于国家秘密的则不能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