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的职权和管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按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设定权利结构和运行机制。
上级行政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确定与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和管辖划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规定所属工作部门的任务和职责,确定所属工作部门之前的管辖划分。
主旨
本条是关于职权法定原则和管辖法定原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职权法定原则
职权法定是指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或者明确的法律依据。职权法定是行政组织法最基本的原则。在行政实践中,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理解职权法定原则:
(一)行政机关的权限法定,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由法律授予。 法律规定不明确时,行政权力的行使也特别是行使权力可能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利影响时,应该奉行“法无明文授权既为禁止”的宗旨。
(二)行政机关的职责法定。有权必有责。权责有机同意 。如果说权限法定强调行政机关享受行政权力的话,职责法定则强调与权利相关的责任和义务。就是说,如果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发生了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况,行政机关就应该依法承担响应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程序法定。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行政,就是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程序要求。
(四)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职权。法律对行政机关授权时,一般都给予行政机关以必要的行政裁量权,既可以选择行使权力的方式,或在某一个幅度范围内行使权力。行政机关的裁量权不能滥用,应当符合法律授权目的,公正,效率等要求。
二、行政三分制
本条第二款主要体现的是“行政三分制”的基本思路。“行政三分制”是一项重大的政府体制改革,即在政府管理系统内部,建立将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适度分离并在运行过程中使之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管理体制。
“行政三分制”就是要在行政事务分析,职能分析的基础上,按照“以人为本”“服务为本”“绩效为本”“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原则,建立现代化的公共行政系统平台。将政府行政管理和决策职能,执行职能和监督职能适度分离,重组现行的政府机构,并做好配套制度的建设和改革,力求建立制度化,科学化,现代化的政府工作系统,是积极主动应对加入WTO后挑战的重要举措。
三、管辖法定原则
行政管辖是指行政主体之间就某一行政事务的首次处置所做的权限划分。这种划分主要发生在纵向的同性质行政主体之间,横向的不同性质行政主体之间。对于行政主体来说,他是明确了某一行政事务应当由哪一个行政主体首次处置的问题;对行政相对人而言,他可以知晓某一行政事务由哪个行政主体处置。虽然行政管辖权并不涉及行政事务的实体性处置,但它关系到行政主体是否有权处理该行政事务,管辖法定是指行政机关权力行使的范围和领域,必须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
本条第三款,第四款分别是关于级别管辖法定和职能管辖法定的原则性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确定与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和管辖划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规定所属工作部门的任务和职责,明确所属工作部门之间的管辖划分。至于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则依照本节的其他有关条纹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