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内容如下: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条件。
主旨
本条是关于受委托组织的条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关于受委托组织的资格,《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除受委托组织的资格外,一些地方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发托的条件予以进一步细化,进行了专门规定。
本条对受委托组织的条件作了原则性规定:
1、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行政处罚法》将受委托主体限于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不同,本条只要求受委托主体为依法成立的组织。因为《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的被委托组织只能是行政机关。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被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这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的必然要求。
3、对委托实施的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具有条件组具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受委托组织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条件,即必须具有相应的设备和技术水平,或者有能力和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