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18:08:24百科知识库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内容如下: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没有委托共同代理人的,应当推选代表人参与行政程序。代表人代表全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程序。代表人的选定、增减、更换,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机关。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程序中代表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代表制度适用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当事利害关系人从其中推出代表人,代表全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程序。在行政程序中规定代表制度符合市场经济的效益原则,有助于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降低行政成本的目的。

适用代表制度的条件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如何对“人数众多”进行界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并参照有关规定。如:《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举l至5个代表参加行政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将“人数众多”界定为10人以上。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与同一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适用代表制度最主要的条件。只有成员之间都与同一行政专有利害关系,他们之间才有共同的利益。否则,代表制度就失去存在的基础。

(三)代表人合格。代表人是否合格关系到能否维护其他当事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代表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是该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第二,具有完全行为动力;第三,能公正、妥善地维护全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第四,法产生并为其他成员所信赖。

本条第二款规定,代表人的选定、增减、更换,应当书面告知行政有关。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