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18:08:20百科知识库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节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由政府立即决策的,可以由政府行政首长或者分管副职按职权临机决定,并及时在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或者向行政首长报告。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还应当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主旨

本条是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要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必须首先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适用范围。因为不同的重大行政决策,其程序是有所不同的。本条主要在于明确适用范围及相关问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节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注意的是:

(一)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节程序。一般行政决策不适用本节程序。至于什么是重大行政决策,本节第三十一条作了具体规定。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节程序。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参照本程序。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很少。另外由于乡镇政府需要决策的事项不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决策事项那么涉及面广,影响重大,如果严格适用本节规定的程序,反而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所以乡镇人民政府做出重大行政决策时,参照适用本节规定。政府工作部门包括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等,主要是执行本级政府的决定、命令,它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都需要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以政府的名义做出。特定情况下,需要以自己名义做出的,则应该参照本节的相关规定。

二、重要紧急情况下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凡是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般要遵守本节程序,包括由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集体审议决定。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允许政府行政首长或者分管副职临机决断。

(一)适用这一规定的前提条件是发生了重要紧急情况且须立即决策。重要紧急情况是指可能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严重受损、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形。必须指出的是,对“重要紧急情况”不能任意扩大解释。立即决策是指必须立即决定,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上述严重后果的产生。如果是不需要立即决策的,则不能适用本规定。

(二)行政决策可以不经集体审议。由于情况重要紧急,来不及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只能由政府行政首长临机决断。当行政首长不在的时候,分管副职可以代为决策。

(三)事后必须及时在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或向行政首长报告。临机决断是对重要紧急情况的处置,程序简单,赋予了行政首长较大为权力。为了加强对这种权力的监督,要求决策者事后向政府常务会议通报,分管副职决策的,还应及时向政府行政首长报告。

三、重大行政决策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本来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范畴,但是考虑到《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等已经对其程序进行了详细和明确的规定,分为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几个环节,所以本条将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程序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区别开来,适用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已经确定的程序。但是如果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时涉及本节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还应当同时遵循本节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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