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18:08:29百科知识库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内容如下:

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的组织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 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受委托的组织和受委托的事项向社会公布。

主旨

本条是关于委托协议及委托公开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从国外行政程序法对行政委托的规定来看,行政委托通常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且委托协议必须对外公告。例如,西班牙《公共行政机关法律制度及共同的行政程序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根据委托部门所隶属的行政机关及委托部门职能所在地区,委托职能及其撤销均须在《国家官方公报》、《自治区官方公报》或《省官方公报》上予以公布。”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条也规定,对委托事项及法规依据应当公告,并刊登在政府公报或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

关于行政委托的相关程序,我国法律鲜有具体规定,法规或者规章有所涉及。例如:《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应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委托书应加盖委托机关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1)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2)被委托机关、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3)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在《鸡西市行政执法程序委托规定》中,还出现了委托合同的字样,并对行政委托的事前审批和事后备案都予以规定,内容上更具可操作性。本条第一款明确要求,委托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载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这是对行政委托程序的进一步细化,从程序上对行政委托的实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行政委托的后果是本应由某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转由另一主体行使,这种权力行使主体的变化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行政相对人理应对行政委托享有知情权。因此,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委托行政机关有义务将受委托的组织及委托事项向社会公布。这样既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也有利于社会公众监督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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