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与行政行为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其参与行政程序。
主旨
本条是关于利害关系人的界定。
释义和理解
从世界各国和地区行政程序法的规定来看,利害关系人和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包容关系。例如,奥地利1991年《普通行政程序法》第九条规定:“得请求官署执行职务,或官署之行为与其有关者,为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因请求权或法律上利益而参与该案件者,为当事人。”
与当事人相比,利害关系人的主要特点有:第一,利害关系人对某一行政行为本身可能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但是该行政行为的结果必然会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第二,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程序有两种途径:一是利害关系人自己主动申请参加行政程序;二是行政机关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行政程序。本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程序。
区分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义在于:第一,有利于行政机关把握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第二,有利于保护公民的救济权。公民是否可以对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取决于是否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即使没有被行政机关确认为当事人,作为利害关系人,仍然可以寻求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