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18:08:32百科知识库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内容如下:

其他行使职权的组织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的范围中,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对外行使行政职权时,应当以其隶属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做出行政决定,由此所生的后果由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及其法律地位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行政授权

我国理论界关于行政授权的通说认为,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一行政职权授予有关组织,后者据此取得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该职权行为的法律效果。被授权人是国家行政机关之外的其他组织。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被授权人大致包括:社会团体,如律师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企事业组织,如收容救助站、卫生防疫站等;有关的技术检验、鉴定机构等。

我国行政法律规范中的授权也只指法律、法规授权。《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国家赔偿法》第七条中所指授权均限定于法律、法规。只承认法律、法规授权使得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规章授权只能作为委托处理。关于授权规则,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极不完备,还未形成系统的授权规则。例如,《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这些规定肯定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法律地位,但是对授权的条件、范围、程序和后果没有作明确规定。

二、行政委托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自身某一行政权交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的制度。关于行政委托的法律规定,以《行政处罚法》有关委托的规定为基础,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从不同角度予以补充和发展,虽然比较分散,但总体上已经比较完备。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这一点已经为立法所肯定,例如《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具体来说,行政委托的法律要包括:第一,委托必须有法定依据。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委托时,才能委托。没有法定依据的委托,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第二,委托行政机关必须拥有法定权限。委托机关在进行行政委托时,其委托给受委托人的公权力必须是其自身合法拥有的职权。如果行政机关把本身不拥有的公权力委托给受委托人行使,是超越权限的委托,也是无效的。第三,行政委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第四,受委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行政机关通过其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实施行政管理,虽然也是一种委托,但由于行政机关与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存在正常的内部关系,因而不包含在这里的行政委托之中,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行使职权时,应当以其隶属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隶属的行政机关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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