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21:49:38百科知识库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主旨

本条是关于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处罚规定。

释义和理解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其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为保证监理的客观,公正性。工程监理单位不应与被监理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如违反《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发现有此类关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即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与之脱离关系,或放弃该项工程的监理工作;同时,视情节,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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