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规定。
释义和理解
建筑活动是一种技术密集,专业性强,投资巨大,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不是任何单位都可以承担的,必须有相应资质才能承担。建设单位明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无资质或者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而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他们,不仅会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而且可能会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财产产生危害,甚至危及人民的生命。因此,要对建设单位的发包行为进行规范。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这里的责令改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委托给不个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时,要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及时制止其违法行为,并宣布确定的承包单位无效,责令建设单位重新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在责令改正的同时,视情节对建设单位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