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主旨
本条是关于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材或不按规定施工的处罚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和购买劣质材料,设计和构配件,随意改变设计文件,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工程技术标准施工,严重危及工程质量,损害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条例》加大了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这是《建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具体体现。
(二)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法的施工单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条件是,违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对这些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等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三)依据本条规定违反法定义务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条件是:上述违法行为已经发生;因违法行为已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使建设单位蒙受损失。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有:(1)返工。是建筑施工单位因违法行为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而又无法修理的情况下,重新进行施工。(2)修理。是建筑施工单位因违法行为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而又有修复可能的情况下,对工程进行修补使其达到质量标准的要求。返工与修理往往密切联系在一起,因此称之为返修。这是民法上保护财产权的一个重要补救性措施。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施工单位,下同)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3)赔偿损失。本条赔偿损失是指因施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对由此造成损失给予补偿的责任方式。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的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财产损失主要是可用金钱计算的损失,非财产损失主要是身体,健康,生命的损害,也必然会产生一系列财产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