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有国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处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因为肢解发包是建设单位将本不可再分开承包的单位工程发包给不同单位承包。这样做不利于工程的统一协调,难以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的安全。因此,一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就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通知,应责令其改正,将不应肢解的建设工程重新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在责令改正的同时,视情节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这是针对资金来源作出的规定。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其中,国有企业是指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50%以上的企业以及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是指一切使用国有资金(不论其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进行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善中发现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的工程肢解发包的,除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外,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