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主旨
本条是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指定厂商等行为的处罚规定。
释义和理解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勘察,设计工作的重要的基础性的技术依据,如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勘察,设计工作偏离标准就有可能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是设计工作重要的原始资料,如果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不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会造成严重的质量隐患或浪费;另外,如果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供应厂商会限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上的自主权,出现质量问题后容易扯皮,也妨碍了厂商间的公平竞争。以上行为性质恶劣,对勘察,设计质量影响较大,本《条例》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如有违反,不论是否造成质量事故,不论所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取费多少,均由有关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造成质量事故,则在罚款的基础上,还要对责任单位处以停业整顿,降低勘察,设计资质,直至吊销资质的处罚。如果以上违法行为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