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21:49:37百科知识库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内容如下: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主旨

本条是对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工程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监理过程中不能与建设单位串通,损害被监理的施工企业的利益;也不能也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实事求是,遵循客观规律,按工程建设的科学要求进行监理活动,客观,公正地对待各方当事人,没有偏私,认真地进行监督管理,这是对工程监理单位执行监理任务的基本要求。

(二)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建筑法》第三十五条以及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违法的监理单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条件是:(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工程监理单位不能公正执行监理任务,与建设单位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通常是损害国家利益或公众利益以及施工单位的利益;如果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通常是损害建设单位利益。这两种情况有时可能同时并存,有时是单独存在。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其要害也是监理单位失去了公正性,并且给工程质量造成损害或造成隐患。发现这些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其改正。(2)视情节,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3)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被吊销资质证书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吊销其营业执照。监理单位因上述违法所为获取收入的,为违法所得,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是从根本上解决违法行为的利益驱动力,使其无法获取任何利润,以达到减少违法行为的目的。

(三)监理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其它有关方面经济损失的,上述各可以向监理单位及有关责任方要求民事赔偿。这里民事赔偿主要方式是财产赔偿,一般以直接损失为限。要求赔偿时,可以向监理单位提出,也可以向其他责任方提出。监理单位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可根据约定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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