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
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旨
本条是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
释义和理解
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中的违反本法规定是指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违反上述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器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按照本条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有: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器的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责令其在一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是对违法行为人首先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
2.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限期改正而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改正的,本条规定了进一步的行政处罚,即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
3.没收违法所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对违法行为人在违法活动中所获得的收入应全部予以没收,不让违法行为在经济上得到好处。不仅如此,本条还规定了罚款处罚,使违法行为人在经济上受到进一步惩罚。本条区分有无违法所得两种情况,规定了两种不同数额的罚款幅度:有违法所得且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本条规定的刑事责任主要包括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
这里简要介绍一下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本罪应具备以下条件:(1)本罪的主体是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器的单位。(2)行为人的主观上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表现为对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发生,行为人在主观意愿上并不希望其发生。(3)客观上表现为上述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护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措施。其中“有关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4)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这是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的处罚分为两档:一是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是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