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内容如下:
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主旨
本条是对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对向环境排放放射性物质给出了具体规定,一般来说,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应满足下述条件:(1)排放不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限值,包括排放总量和浓度限值;(2)有适当的监控设备,排放是受控的,放射性废液采用槽式排放;(3)按照GB18871-2002的有关要求使排放的控制最优化。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