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内容如下: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对于食品安全领域新的行政执法方式――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对约谈事由、约谈对象和约谈的效力等方面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一、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制度的建立
本条所说的“责任约谈”,是指依法享有监督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发现其所监管的行政相对人出现了特定问题,为了防止发生违法行为,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地点与行政相对人进行沟通、协商,然后给予警示、告诫的一种非强制行政行为。责任约谈实现了行政监管方式由事后处罚打击型向事前监督指导型的转变。
自2003年起,责任约谈作为一种新的行政执法方式在我国税务征管领域悄然兴起。这种新的柔性行政执法方式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又契合了建设法治型、服务型政府的发展方向,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各主管部门也纷纷推广实践责任约谈制度。2003年年底制定并公布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5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成为在法律层面规定“监督管理谈话”或者“责任约谈”的首次实践。2010年12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485号),率先在国家层面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责任约谈制度。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又发布了《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征求意见稿)》,继续探索完善食品安全领域的责任约谈制度。2014年7月20日,据上海广播电视台电视新闻中心官方微博报道,麦当劳、肯德基等洋快餐供应商上海福喜食品公司被曝使用过期劣质肉。上海食药监等部门连夜行动对上海福喜有限公司及相关企业采取彻查措施,并对22家下游食品流通和快餐连锁企业进行紧急约谈,取得了良好的监管控制效果。在此背景下,新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的制度作出了规定。
二、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制度的实施
依据本条的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制度的实施,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定的约谈事由
经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等,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就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不是简单的谈话聊天,而是要给予警示或告诫,涉及到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承担问题,是一种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不符合法定事由不能动辄搞责任约谈。
(二)法定的约谈对象
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就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约谈对象应当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约谈法定代表人固然可以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重视程度,但有时候并不必要。对于企业的某些具体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也未必知情。因此法律规定约谈对象不限于法定代表人,出于监管实际工作需要,也可以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
(三)责任约谈的效力或后果
有的意见认为,责任约谈就是一种类似行政指导的行政活动。但是法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责任约谈后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这种法律效力与传统行政指导的自愿性或者说非强制性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且,传统行政指导往往是针对不特定人群,通过奖励措施、导向性政策来进行宏观指导,属于“利益诱导”;而责任约谈是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目的就在于警示或告诫,有一定威慑性,属于“责任告诫”。如果不按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的意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极有可能会招致后续调查、检查甚至处罚程序的启动。责任约谈的法律效力可以说是一种新型的带有责任告诫意味的行政指导行为。
责任约谈的一个必然法律后果,就是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