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22:03:00百科知识库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内容如下: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主旨

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报告、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新增加的内容。

食源性疾病与食品安全关系密切,本法第150条规定: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实践中,食源性疾病可能是因为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不当造成,也可能是因为个人误食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很可能是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信号,属于涉及食品安全的重要信息,应当予以重视。本条规定了食源性疾病的报告制度,有利于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和蔓延。

一、医疗机构的报告义务

医疗机构处在疾病治疗的第一线,掌握食源性疾病的第一手资料,属于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来源。长期以来,为了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赋予了医疗机构报告食源性疾病信息的职责,要求医疗机构及时报告食源性疾病信息。本条明确了各级医疗机构都有报告义务;报告的内容是食源性疾病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时间和方式,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二、卫生行政部门的通报义务

对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卫生行政部门有通报义务,及时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这次修法,根据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的调整,将分段管理模式改为统一监管模式,并将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赋予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同时,还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尤其是作为医疗机构的主管机关,了解和掌握第一手的食源性疾病信息和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做好通报工作,将这些食源性疾病信息和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对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很重要。卫生行政部门的通报信息来源有两方面:一是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信息,二是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通报的对象是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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