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条内容如下: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下列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风险预警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以及境外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收集信息及对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第1款对原法第69条第1款收集信息的内容予以细化,第2款只对原法第69条第2款作了文字修改。
一、对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通报
食品安全信息是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法规的基础,是现代食品安全保证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和综合监督的重要支撑。食品安全信息将为食品安全工作决策、政策制定提供重要参考依据,为企业实现食品安全控制、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信息提供科学指南,有利于实现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全面提高我国食品安全保障水平。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对外经济贸易往来快速发展,进出口商品种类日益增多,食品的安全性越来越受到重视。对于进出口的食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含有有害因素,其他国家对食品检验检疫的要求是什么,等等,这些信息对于其他监管部门、外贸企业、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来说很难及时获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其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设有35个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陆空口岸和货物集散地设有近300个分支局和200多个办事处,在从事进出口食品监管及具体的进出口食品检验工作过程中,掌握大量的食品检验方面的情况,同时也能及时了解国际上有关食品安全方面上的信息。这些信息对有关方面非常重要,有关方面如能及时掌握这些信息,就能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将收集来的食品安全信息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向有关方面提供进出口商品信息是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赋予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10条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和向有关方面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
2012年2月25日,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及风险预警管理实施细则》。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及其直属单位、各地出入境检验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有关信息。国家质检总局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收集网络,组织对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级、通报。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分为风险信息和一般信息。风险信息是指与检验检疫系统职责相关的,涉及生命健康,社会影响面广,可能形成系统性危害,对进出口食品贸易、相关产业可能产生影响,或者会对安全、卫生、环境、反欺诈等方面形成危害,需要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处置的进出口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风险信息根据危害和影响程度,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信息。一般信息是指与检验检疫系统职责相关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没有受到境内外关注,未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未影响正常进出口食品贸易的信息。
二、对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建立信用档案
本条第2款的规定是要求企业建立诚信制度的一种体现。要求从事进出口食品经营活动的企业要讲诚信。企业信誉度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只有保持良好的信誉,企业才能长久生存下去。对于那些诚信度好、产品安全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享有良好声誉的企业,列入“优良企业名单”。对于那些发生严重质量违规问题或逃避检验检疫的企业,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列入“违规企业名单”并予以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进行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时要采取更加严格的手段,这样一来可以促进这些企业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良好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