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内容如下: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出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时对应措施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第1款是原法第64条的规定,本次修改增加了第2款,进一步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
在世界范围内,食源性疾病都是广泛存在并影响公众身体健康的主要问题,是世界公认的食品安全问题最直接的表现形式。近年来,国外的食品卫生问题也时有发生,如“口蹄疫事件”、“疯牛病事件”、“二?英事件”、大肠杆菌0157中毒等。如果这些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已经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时,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予以应对。
2011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设专章规定了“风险预警及相关措施”。该办法第41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实施风险预警制度。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或者疫情的,以及境内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疫情可能影响到进口食品安全的,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一、风险预警
风险预警有别于风险警示。风险预警是部门内或者行业内发布警示公告,目的是为了采取控制措施;而风险警示是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信息,告知消费者对有风险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食用或者使用。本法第118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明确指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因此,本条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对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检验过程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等有关信息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立即组织对国内市场上已经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安全性评估,经过评估得出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让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同时责令进口商召回。
二、控制措施
2013年,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作出调整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如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抽样检查等途径发现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收到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认为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检验过程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或者收到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级别采取以下控制措施:(1)有条件地限制进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等;(2)禁止进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3)启动进口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进口食品安全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应当及时解除风险预警通报及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