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内容如下: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主旨
本条是有关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对原法第73条作了修改,这次修法涉及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的调整,本条根据调整后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作了修改,将牵头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调整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这既是为了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也是为了惩戒有关责任人。
一、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的主体
本条规定,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的牵头部门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了保证事故责任调查工作更为公正、权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如行政监察部门、公安机关等。为了减小事故责任调查工作的阻力,进一步保证调查工作的公正性,本条还适当提高了调查机关层级,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随着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的调整,由分段管理模式改为统一监管模式,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模式也有所改变。原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是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有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分工负责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提出职责范围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在现行管理体制和本法中,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已经集中,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另外,如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责任调查。这主要考虑到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食品安全事故,不好确定由哪个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社会影响也相对大,更适合由中央层面的监管部门进行责任调查。
二、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的时间
考虑到被污染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不易保存或者容易被毁灭,事故责任调查与事故应急处理应当同步进行,边报告、边调查、边处置,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就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对于调查报告的出具也应当有时间限制。
三、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的内容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应当查清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明事故性质,分析事故责任和影响因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这里事故责任人不仅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包括没有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