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21:59:33百科知识库

船员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七条内容如下:

依法设立的教育培训机构从事船员教育培训,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船员教育培训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二)有与船员教育培训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船员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

(四)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育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主旨

本条对开展船员培训的机构的基本条件从四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释义和理解

船员是个特殊的行业,培训船员的教育机构在各方面也有相应的专业性的要求。设立船员教育培训机构要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而且通过法定的程序批准。

(一)是对船员教育培训机构的硬件做了明确的规定。船员教育培训是对实际操作环节要求很高的项目,从专业培训项目、特殊培训项目到适任培训项目,概莫例外。这些设施、设备的作用,一是要学员从感性上认知这些船上常用、必用的设施、设备,二是要学员通过动手操作,学习使用、维修这些设备、设施的能力。要开展船员教育培训工作,符合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是必不可少的。

(二)是对船员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人员做出了明确规定。为确保船员培训质量,作为船员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从专业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上都有严格的规定,只有达到相应资质水平的人员才可以开展船员培训工作。一般情况下,主要课程的专业教学人员,不但要求经过相应专业的学历教育,具备一定程度的本专业理论知识水平,还要求在船上工作若干年,并在船舶上任一定的职务。同样,作为普遍开设的英语教学,不但要求教师具备娴熟的英语水平,还要求任课老师具备专业背景。除了教学人员,教育培训机构还应该配备适当的招生、教学管理、后勤供应等人员,保证教育培训各个环节的顺畅运行。

(三)是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质量提出了要求。开展船员教育培训的机构,必须具备科学的管理制度和经验,保证教学培训工作的秩序,保证教学工作以及学员、教师的安全。这些都要有书面的措施和明确的分工,保证制度的落实。

(四)开展船员教育培训的机构,除了以上三个方面的规定外,还要实施科学、先进的管理,建立质量控制体系。这是STCW公约的明确要求。体系要涵盖船员教育培训的各个要素,制定能确保各种制度予以落实的措施,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同时体系要按规定的时间实施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查出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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