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要求的船舶和船员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二)制定船舶应急计划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三)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四)执行海事管理机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指令,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事故报告;
(五)对本船船员进行日常训练和考核,在本船船员的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
(六)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气候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在驾驶台值班,必要时应当直接指挥船舶;
(七)保障船上人员和临时上船人员的安全;
(八)船舶发生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
(九)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国旗和航行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海图等重要文件。
主旨
本条规定了船长履行指挥和管理船舶职责的若干特定要求。
释义和理解
(一)项要求船长保证船舶携带船舶登记、检验、安全、防污、卫生、口岸查验等证书,船舶载运客货文件、应急计划、保安计划、各类日志和记录簿等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保证船员携带职业身份、国籍、适任资格、健康、就业许可等证件。这些证件、文书和资料,应当符合法规、公约的要求。
(二)项要求船长制定船舶消防、救生、堵漏、防污等应急计划,并从设备器材、措施、人员及任务分组等方面,保证应急计划的有效实施。
(三)项要求船长在开航前通过全面核查、补正和确认,以保证在开航时“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在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通过持续了解船员情况、调整船员安排或请求补足船员,以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四)项要求船长执行海事管理机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指令。该等指令由于发布者的权威、利害关系通常较为重大、针对全船而非个人等原因,执行该等指令的责任应归属于船长。如果本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应当由船长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事故报告。
(五)项要求船长对本船船员实施或组织实施日常训练和考核,促进船员在船工作期间保持并提高业务技术、道德法纪、营运管理等素质。这项要求反映了船员素质成长的规律。
本船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由船长如实规范地记入该船员的船员服务簿,作为申请船员适任证书所需的一项证明材料。考察和记录船员任职表现,是船员跟踪管理的主要环节和重要措施。
(六)项规定了船长应当在驾驶台值班且必要时应当直接指挥船舶的一些情形。“直接指挥”是指船长亲自发布操作指令、驾驶船舶等,平时分派给高级船员的工作此时由船长直接进行。
(七)项要求船长应当保障本船船员、旅客和其他在编人员的安全,以及有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引航员、码头装卸工人、代理等临时上船人员的安全。
(八)项要求船长负责组织本船人命财产的施救。前提是船舶发生事故并且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安全。施救对象是在船人员和财产。施救行动由船长组织、由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实行。尽力施救是努力程度的要求。
(九)项要求船长在弃船时应采取的措施及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