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一条内容如下: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
(二)掌握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航线的通航保障情况,以及有关航区气象、海况等必要的信息;
(三)遵守船上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四)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按照船舶应急部署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五)遵守船舶报告制度,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或者保安事件以及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六)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七)不得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主旨
本条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
释义和理解
(一)项要求中国籍船员携带船员服务簿、适任证书、海员证,外国籍船员携带该等相应证件及就业许可证,不适用的除外。这些证件表明持证人的职业身份、国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任职资格,以及外国籍船员获准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它们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二)项要求船员掌握本船适航状况、预定航线通航保障情况以及有关航区气象、海况等。对于高级船员特别是船长,该项要求尤为重要。为了心中有数地做好开航前准备、航行中应对,他们确应掌握这些必不可少的信息。开航不可盲目冒险,遇事不会慌张失措。
(三)项要求船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遵守船舶安全操作规程,遵守船上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各项法规性、技术性的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地、规范地填写航行日志、轮机日志、电台日志、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货物记录簿等船舶法定文书;。
本项给予了企业“家法”亦受遵循的地位,如其中所述“船上的管理规定”是可以包含企业所制定的船上管理制度的,但企业“家法”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四)项要求船员严肃认真地参加船舶消防、救生、堵漏、防污、弃船以及其他项目的应急训练、演习,切实锻炼和提高应变技能。船舶应急部署的要求是强制性的,船员应该按照这些要求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以备迅速有效地应急应变。。
(五)项要求船员遵守船舶报告制度(无论是强制参加的,还是自愿参加的),直接或可通过合适的第三者向有关部门及时地、准确地报告本船动态,所发现或者发生的险情、水上交通事故、水域污染事故、保安事件,以及航标异位、漂流物、障碍物等影响航行安全的其他情况。报告包括常规的和非常规的。
(六)项要求船员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讲到了船员救助水上遇险人员的前提条件与努力程度。海上交通安全法、海商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国际海事公约也有相同或相似的规定。对于船员,救助水上遇险人员是全球普适的法定义务,不只是人道义务。
(七)项要求船员不得利用船舶私自搭载非经申报获准载运的或非客货运输合同项下的旅客、货物,不得携带枪支弹药、毒品和其他违禁物品,以保证船舶及船上人员、货物的安全,限制船员谋取不当利益或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