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条例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21:59:08百科知识库

船员条例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主旨

本条是对海员证发证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包含:

1、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即要求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不能拖延。

2、批准的,发证。不批准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即打电话、邮箱、短信等均不行,必须是书面通知。一般情况下,书面通知即指盖章的书面材料。同时,要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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