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条例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21:59:10百科知识库

船员条例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九条内容如下: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船员,在其他国家、地区享有按照当地法律、有关国际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海运或者航运协定规定的权利和通行便利。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船员,乘坐任职船舶以外的其他交通工具前往免签证国家、地区执行船员任务的,应当在出境前向海事管理机构申领海员出境证明。

主旨

本条是关于持有海员证的船员在国外享有的权利和有关海员出境证明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持有海员证的船员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享有通行便利的权利和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海运或者航运协定中规定的权利。当船舶在国外港口时,只要船舶抵达手续已经完成,持有海员证的船员无需签证可以处于以下目的而申请入境:临时上岸休假、回到船上、转到另一艘船上、过境到另一国上船、遣返等。港口国主管当局在没有影响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国家安全方面理由的情况下,应允许入境。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船员持海员证乘坐服务船舶以外的其他交通工具出境,应在出境前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的入境过境签证。如前往国家和地区不需办理签证,应由船员所属单位或派出单位凭海员证和境外有关机构的邀请函或入境担保函向海事管理机构申领海员出境证明,海员出境证明的内容包括海员姓名、证件号码,前往国家和地区。船员在出境时应向边防检查机关出示海员出境证明,经边防检查站查验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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