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三条内容如下:
船员可以从下列地点中选择遣返地点:
(一)船员接受招用的地点或者上船任职的地点;
(二)船员的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船籍登记国;
(三)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协议约定的地点。
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员选择遣返地点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本条规定,船员可以在接受招用的地点、上船任职的地点、居住地、户籍所在地、船籍登记国中选择一个遣返目的地,也可与船员用人单位或船舶所有人在确定遣返前或确定遣返后协议约定遣返目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