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船长、高级船员在航次中,不得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
主旨
本条规定了船长、高级船员在航次中应持续担任其职务,不得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
释义和理解
“不得擅自”并非“不得”。船长、高级船员如果经申报获准,或受公司、有关监管部门和其他有权者的指令,并且与接任者办理完毕交接手续,再行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就不属于“擅自”的情形。
本条规定旨在保障船舶最低安全配员和正常值班,保证船舶运输生产正常运转;对于促进船员诚信履约、约束船员的非分要求或失信行为,也有一定的作用。
普通船员对航行安全、运输生产的影响较小些,补充较容易些,本条规定没有对普通船员设定与船长、高级船员同等严格的义务。普通船员的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并不因为本条没有提及而可以任意而为,而是应依照其他规范、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办理。
完整地执行一次航行任务——例如将旅客、货物从一个港口运送至另一个港口——计为一个航次,从始发港到目的港的途中停靠、挂靠第三港的,亦包括在该航次以内。辞职指辞去职务,离职指离开服务船舶不再任职,中止职务指职务虽未解除却暂不实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