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三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五条内容如下:
船员的遣返权利受到侵害或者遣返被不合理延误的,船员当时所在地民政部门或者境外领事机构,应当向船员提供援助;必要时,可以直接安排船员遣返。民政部门或者境外领事机构为船员遣返所垫付的费用,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返还。
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员遣返权利保障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本条文规定,当船员的遣返权受到侵害,或船员的遣返由于船员用人单位或船舶所有人的行为而造成不合理延误,船员在境内时可向当时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援助;船员在境外时,可向我国驻境外的领事机构申请援助。民政部门或领事机构应根据事实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调解双方的争议,向船员提供包括法律、生活方面的援助,必要时可安排船员直接遣返。保障船员及时顺利地遣返是船员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因船员正当遣返而产生的费用,如果由提供援助的民政部门或境外领事机构垫付时,船员用人单位应及时核对并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