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的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免费办理婚育证明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保障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第一款是关于免费发放和办理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的规定。婚育证明管理制度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制度之一,是现阶段加强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要载体。中央《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都明确规定免费办理婚育证明。从2005年起,各地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婚育证明办理实行免费。为保障流动人口权益,各地应按照《条例》规定,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时,严禁搭车收费。本条还明确规定两地人口计生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如生育服务登记、男方婚育证明材料时,禁止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款是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保障的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流动人口开展和实施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要求,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财政投入属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投入。中央《决定》已明确规定,把进城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提出“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的工作要求,这些规定都为人口计生部门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经费保障提供了依据。据此,各级政府应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人口总数,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纳入财政正常的预算支出范围,并建立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
要加强部门预算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所必需的经费,为满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需求,创新管理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水平提供支持和保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免费技术服务、宣传教育、信息统计、奖励优待、考核评估、工作人员报酬及其他相关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