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条内容如下: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行为合法、公正、高效行驶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立法目的
(一)从程序的角度规范行政行为。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也必须遵守一定的“规矩”,这种“规矩”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遵守实体法的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是遵守程序法的规定,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权应当遵循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其中,方式是实施行为的方法和方式。步骤是实现某一程序的若干必经阶段。完成某一程序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为提高效率,必须要有时限。完成这一程序步骤,还必须遵循先后顺序。行政程序就是由上述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为要素构成的行政行为的过程。
随着法治建设的加强,我们在克服法律虚无主义之后,行政机关按照实体法办事的意识普遍增强,但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行政程序违法现象比较严重,增强程序法治意识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问题。制定《程序规定》就是要从程序的角度规范行政行为,要求行政机关机器工作人员严格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管理,程序合法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一个重要因素,必须得到重视,程序违法。同样可能导致行政行为违法。
(二)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与传统法治着眼于控制行政机关权利的范围不同,现代法治更注重于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为了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和提供职务,国家不得不赋予行政机关广泛的行政管理职权,而且许多属于行政裁量权,因此,利用程序对行政权力的运行进行全程控制,从而促进行政权利合法运行就显得非常重要。指定《程序规定》就是要让行政行为在程序上有法可依,使行政机关能够合法行使职权。公正与高效是制定行政程序时必须兼顾的两个方面,公正中包含着效率的因素,效率中包含着公正的因素。对于行政程序而言,二者都有其独立的价值。要公正,就离不开必要的程序;要高效,就不能有繁琐的程序。因此,必须通过科学合理的程序设计,使公正与高效达到平衡。比如同样是针对行政执法行为,《程序规定》就根据需要分别设计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一般情况下的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普通程序,而对于实施简单,当场可以查实,有法定依据且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较小的行政执法行为,则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做出决定。着就既保障了公正,又体现了对高效的追求。
(三)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随着政治民主和政治文明的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步从实体方面向程序方面扩展,公民不仅要求行政行为的结果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而且要求行政行为的过程也符合他们的合理期望。而行政程序除了保障实体法的程序,实现实体正义外,还承载着实现个人程序权利,落实宪法理念的重要作用。实际上,对公民程序性权利的保障也是对其实体性权利更深层次的保障,《程序规定》顺应了这种要求。
(四)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程序规定》是湖南省行政管理经验的总结,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依法治省,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等方面经验的系统化,制度化,同时对行政管理中存在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也要从制度上加以规范。因此,制定和实施《程序规定》,对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将发挥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