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法性原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合法性原则的含义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授权,并根绝法律规定,依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最重要的原则,现代法治国家的行政法学可以说就是基于这一原则而建立起来的,当然也适用于行政程序.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合法行政“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二、合法性原则的基本要求
本条规定,是合法性原则在行政程序上的具体表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一要遵守法定权限,不得越权实施行政行为,法律,规章赋予了什么样的权限,就只能实施什么样的行为,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权范围;二要遵守法定的程序。法定的程序既包括《程序规定》所规定的程序,也包括有关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具体来说,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第一,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要有法律依据,即具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无法律即行政”,亦即职权法定或权限法定;第二,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即行政活动的过程符合程序性规范,亦即行政活动过程合法;第三,无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不能实施相关行政行为,不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该行政行为违法;第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活动应当依照行政程序规范进行,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有序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