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公开原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行政公开原则的含义
行政公开原则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随着20世纪以来的行政程序兴起,民主参与意识增强和人权理论深入人心而逐渐渗透在行政程序中,最终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确立下来的。行政公开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时,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开与行政职权相关的事项。通过行政公开,行政相对人可以有效参与行政程序,社会公众可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公开原则涵盖了信息公开,会议公开,阅览案卷等一系列具体制度。《程序规定》设专章对行政公开作了具体规定。
二、行政公开的分类
(一)政府信息的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与公民息息相关的信息。这类信息虽然不一定与公民自身有直利害干系,但是宪法赋予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公民有权获得相关信息并参与行政管理。我国于2007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救济途径,监督等进行了规范。
(二)行政过程的公开。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与行政相对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公民有绝对的知情权。首先,行政机关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公布其做出该行政行为的依据,包括具体的事实情况和所要运用的法律依据,行使行政裁量权需考虑的相关因素等;其次,做出行政行为的全过程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公开,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利益的,还应当举行听证;最后,行政决定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即决定的内容要以法定的形式通知相对人才具有法律效率效力,才能够执行。
三、 行政公开原则的情形
行政公开原则的例外是指法律规定可以不予公开的情形。公开追求的是公民对行政管理的参与,对行政权的监督,如果公开所造成的毅力损害大于不公开时,就必须对利益进行监督,做出最适合的选择。国家秘密一旦公开,涉及国家的重大利益;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属于基本人权的保护范围;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涉及以上三种情况,为了保护最大的利益,不予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