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内容如下: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主旨
本条是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生效时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法律、法规的实施时间也就是法律的生效时间。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条例》于2009年5月11日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施行,主要是考虑经过一段时间的宣传、教育和学习,使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公民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熟悉、理解、掌握《条例》所确立的各项制度和规定,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打下扎实的基础。
此外,本条还规定了自《条例》实施之日起,1998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此前,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要及时对照《条例》进行清理,凡是与《条例》规定不符合的,要加以修改或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