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主旨
本条是关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县级相关部门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条例》第九条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县级相关部门的职责,一是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二是及时通报了解到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信息。对没有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没有主动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没有及时向人口和计划生育通报的相关部门要追究法律责任。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追究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