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六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五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员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与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相对应。
二、本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单位,即船员服务机构。
三、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有:
(一)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责令船员服务机构补办申请批准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从事船员服务。
(二)给予行政处罚。处罚包括二种,一是罚款,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二是没收违法所得,船员服务机构有违法所得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
以上二种处罚是并罚,即船员服务机构有违法所得的,除了予以没收外,一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则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