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不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员不携带有效证件,未如实填写或记载有关法定文书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与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相对应。
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船员服务簿是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船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随身携带。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三)遵守船舶上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则,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二、本条规定的船员违法行为有二项:一是船员不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二是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这二项行为只要符合其一,当事人就应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有:
(一)责令改正。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使船员按规定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船员服务簿),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
(二)罚款。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本项属于选择适用的条款,即既可给予1万元以下罚款,也可不予罚款,是否处罚以及具体处罚数额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来评判,属于主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