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政治法律2023-02-04 21:59:53百科知识库

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内容如下: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保守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秘密。

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主旨

本条是关于海事管理机构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的法定义务,以及当事人接受调查提供资料的义务的规定。本条共分三款。

释义和理解

一、第一款是关于海事管理机构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的法定义务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的规定是为了体现执法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双人执法制有利于执法人员互相监督可以有效防止个别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这一规定落实到文书中的表现形式就是不得少于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本款所指的“证件”是指由交通部统一制发的海事行政执法证。要求海事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出示证件是为了向相对人表明执法者的身份和执法的合法性,防止他假冒执法人员侵犯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海事管理机构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不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人员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二、第二款是关于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的权利和为被调查单位或个人保守秘密的义务的规定。

(一)监督检查的职权。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为帮助正确判断被监督检查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船舶污染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采取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以获取直接的证据或信息资料,当事人不得阻挠或拒绝。这里的所说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用人单位、船员服务机构以及船长或其他船员。查阅复制的“有关资料”包括船员适任证书等船员证件、船舶国籍证书等船舶证书和车钟记录、油类记录簿等文书资料,以及船员的安全记录、船员服务机构、船员教育培训机构的资质文书和教育培训、船员服务等相关的资料。当然,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必须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有权予以拒绝,并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保守秘密的义务。对于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所掌握的个人秘密、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应当为其保密,不能泄露。任何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将这些秘密用作证明案件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给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否则,因其泄露行为而给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国家所造成的损失,泄露秘密的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海事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的秘密的,应当承担保密的义务。

三、第三款是关于被监督检查单位或个人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规定。本条第二款对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职权和保密义务作了规定,第三款对第二款的补充规定。在船上工作的船员、船员教育培训机构或船员服务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对海事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包括为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提供便利有关资料或情况。被检查单位或人员不履行这项法定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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