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内容如下:
船舶违反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禁止船舶离港或者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业。
主旨
本条是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对违反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船舶实施行政措施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海事管理机构对对违反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船舶有权利采取行政措施以保护船员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里所指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是指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船舶上的船员生活和工作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与海事行政管理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二、本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告诫是指当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向义务人发出通知,要求和督促其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措施。我国的《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等都明确了海事管理机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船舶、船员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在实施行政强制前规定必须实施行政告诫程序是为了有效防止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滥用,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告诫既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的尊重,又体现了对行政机关的内在约束。这里的“责令限期改正”就是海事管理机构对违反本条例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船舶实施的一种行政告诫,如果告诫无效,海事管理机构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本条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禁止船舶离港或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六十一、六十八条都对海事管理机构对违反规定的船舶实施禁止离港、限制航行、停泊、作业等的权力。船舶违反本条例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能为船员提供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生活和工作场所,也就给船舶正常履职带来安全隐患,是与保护船员合法权益和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立法宗旨相违背的,因此在实施行政告诫后,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整改到位或情节严重,已经影响船员的正常工作、生活,对船员生命健康带来严重影响或潜在重大隐患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对其采取禁止离港、限制航行、停泊、作业等行政强制措施,防止船员合法权益受侵害。这里的“可以”表明这是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强制的一种自由裁量,应当视船舶违反本条例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程度而定。同时,这只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采取这些措施不必完全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采取这些措施后,仍可根据违法情形对船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