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四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条内容如下:
从事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提供船舶配员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两名以上具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管理人员;
(三)建立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四)具有与其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主旨
本条首先明确了船员服务机构的概念和从业内容,然后对成立船员服务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做出了规定。
释义和理解
随着航运市场的不断发展,船员的流动性越来越强,航运市场也鼓励产生专门开展船员管理业务的公司的存在。不少航运公司从提高管理效率出发,把船员管理业务从整体综合业务中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船员管理公司,实施船员招收、船员培养、船员派遣等;另外,随着船员流动性的越来越强,社会上产生了很多为船员代办证书、为船员提供用人信息、进行船员劳务外派等业务的中介机构。这些船员管理公司和船员服务中介机构都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新事物,它们对促进船员的流动和专业化管理做出了贡献。但是,同时这些公司的出现也导致了不少侵害船员权益的事情,为维护船员切身权益,确保船员市场的健康发展,亟需对这些机构进行整顿和管理。目前,对这些公司或机构的管理还没有可供参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在新制定的《船员条例》中确定对这些机构的资质、权利和义务予以明确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一)成立船员服务机构要有通过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合法法人。
(二)从人力技术资源上明确的成立船员服务机构的条件。一般来说,具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管理人员比较熟悉船舶、船员业务,在招聘船员、考核船员、安排船员上船服务、处理与船东方面的事务时,具有较多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为保证船员服务公司的正常经营能力,必须具备这样的人员才能开展相应的业务工作。
(三)为保证各项船员服务业务的健康开展,应健全制度,明确船员服务业务的准则和要求,以及开展业务的程序。
(四)开展哪项业务,在人员和技术上要具备相应条件。
目前,为船员提供中介服务已经成为大部分船员服务机构的一项主要业务内容,开展这项工作同时要遵守劳动部门关于中介的录用、合同、权益保护、税费交纳等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