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二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招用未取得本条例规定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
(二)在中国籍船舶上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
(三)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
(四)不履行遣返义务的;
(五)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
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违反船员职业保障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与第四章船员职业保障有关内容相对应,旨在保障船员权利。
二、本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单位,包括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
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5项,只要符合其中之一,船员用人单位或船舶所有人就应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有:
(一)责令改正。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改正。
(二)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一)、(二)项并列适用,即对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了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改正外,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