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理解。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内容如下:
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
报废的燃气钢瓶应当进行破坏性处理,并不得翻新使用。
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以及报废燃气钢瓶如何处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
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进行检验、检修是保障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和用户安全用气的前提和保障。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都有责任对其所有权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的义务。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使用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有些属于特种设备,如燃气储罐、燃气锅炉、燃气钢瓶、压力在1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等,适用于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有些属于计量器具如燃气计量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适用于国家《计量法》、《计量检定规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有些则属于燃气燃烧器具如燃气灶具、热水器、沸水器等是《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调整的范围。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条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国家《计量法》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对燃气计量装置的检验周期也有明确规定,如:燃气计量表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产品范畴,安装使用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具备检定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使用满五年的要进行强制检验。燃气报警切断装置也要定期进行检修并更换配件。
一般来讲,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应当分清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产权归属,由责任方对其产权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进行定期检查、检修、检验,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器具及其配件进行及时更换,主动对达到检验检定周期的设施、设备,要求具备资格的检验检定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主动进行更新。有些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签订了协议,协议规定了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燃气经营企业代为检验检修等的内容,应当按照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燃气器具检验、检修发生的费用应当由产权所有者负担,或者按照有关协议负担。
二、报废燃气钢瓶的处理
现行的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报废的钢瓶应当由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破坏性处理。但很多燃气经营企业不按规范操作,很多用户把报废的钢瓶卖给商贩,商贩转手倒卖,给不法之徒留下翻新钢瓶的机会。当前,随着管道燃气的发展,原来的瓶装用户逐步改换管道燃气,居民家中存有大量闲置的钢瓶,很多钢瓶要么超期限未检验,要么已经报废,一旦流落到不法商贩手中,重新启用或者翻新使用,将会给社会留下安全隐患。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报废钢瓶处理的监督管理,燃气经营企业一旦发现应予报废的钢瓶要进行破坏性处理,对已经进行破坏性处理的钢瓶,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有关单位或者专门的金属回收公司进行回收,避免报废的钢瓶重新流到社会上,从源头上堵住报废钢瓶的翻新,确保燃气安全。